【编者按】近年来财政部先后修订公布了收入、金融工具、租赁等新企业会计准则(以下简称“新准则”)。为切实做好新准则贯彻实施事情我们汇总整理了财政部会计准则委员会的问题解答形成“企业会计准则实务问答系列”供企业和宽大会计人员学习参考。
问:如何判断《企业会计准则第12号——债务重组》(财会[2019]9号)规范的债务重组是否组成权益性生意业务?如果组成权益性生意业务是否确认债务重组相关损益?
答:凭据债务重组准则第四条债权人或债务人中的一方直接或间接对另一方持股且以股东身份举行债务重组的或者债权人与债务人在债务重组前后均受同一方或相同的多方最终控制且该债务重组的生意业务实质是债权人或债务人举行了权益性分配或接受了权益性投入的适用权益性生意业务的有关会计处置惩罚划定。
实务中有些债务重组名义上接纳“债转股”的方式但同时附加相关条款如约定债务人在未来某个时点以某一金额回购股权或债权人持有的股份享有强制分红权等。对于债务人这些“股权”可能并不是凭据《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分类为权益工具的金融工具从而不属于债务人将债务转为权益工具的债务重组方式。
债权人和债务人还可能协议以一项同时包罗金融欠债身分和权益工具身分的复合金融工具替换原债权债务这类生意业务也不属于债务人将债务转为权益工具的债务重组方式。
企业在判断债务重组是否组成权益性生意业务时应当遵循实质重于形式原则例如假设债权人对债务人的权益性投资通过其他人代持债权人不具有股东身份但实质上以股东身份举行债务重组债权人和债务人应当认为该债务重组组成权益性生意业务。
问:《企业会计准则第12号——债务重组》(财会[2019]9号)规范的债务重组方式中将债务转为权益工具时权益工具包罗什么?
答:债务人将债务转为权益工具这里的权益工具是指凭据《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分类为“权益工具”的金融工具体现为股本、实收资本、资本公积等。
泉源:财政部会计准则委员会网站
债务重组组成权益性生意业务的应当适用权益性生意业务的有关会计处置惩罚划定即债权人和债务人不确认组成权益性生意业务的债务重组相关损益。例如甲公司是乙公司股东为了弥补乙公司暂时性谋划现金流短缺甲公司向乙公司提供1000万元无息乞贷并约定于6个月后收回。乞贷期满时只管乙公司具有富足的现金流甲公司仍然决议免去乙公司部门本金还款义务仅收回200万元乞贷。
在此项生意业务中如果甲公司不以股东身份而是以市场生意业务者身份到场生意业务在乙公司具有足够偿债能力的情况下不会免去其部门本金。因此甲公司和乙公司应当将该生意业务作为权益性生意业务不确认债务重组相关损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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